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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

    信息发布者:lp1677777777
    2017-11-30 16:29:40   转载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公告意见征集时间: 2017-11-23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和《河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强化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公告》,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地址:邓州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人:盛楠
    联系电话:62194886   15938407888
    邮箱:dzhbbgs@126.com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公  告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和《河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强化方案》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将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禁用区范围文化路-滨河南路-三贤路-聚财路、北京大道-南阁路-平安大道-仲景东路两个围合区域范围内(含以上道路)。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者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一)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在用国Ⅱ及以下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在用国III及以上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规定,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水利局、农机管理站、质监局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从严进行处理,并移交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顶格按日计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顶格按日计罚。公安部门全程参与此项工作,并对驶入禁用区的违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进行处理。(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四、本通告自2017年11月23日起施行;至2018年3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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